曹忠明
作者系南通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南通中院近两年来发展有目共睹,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有想法有办法是关键。今天本报推出南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忠明的“笔谈”。这次他谈的是关于长江大保护的思考。荐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是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机关,必须发挥关键作用,把“严”的基调贯穿法律实施全过程,以最严格司法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端正司法理念,筑牢“严”的思想根基。聚焦审判职能作用发挥,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把严格实施《长江保护法》放在事关民生福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深入推进涉长江保护审判执行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引,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协同发展观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科学政绩观。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改革,确保《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统一性,建立健全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司法体制,既体现长江流域的特殊性,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律制度间冲突。聚焦公平正义司法理念,围绕服务保障美丽江苏南通样板建设,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确保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诉和制裁。
强化案件办理,突出“严”的实践要求。强化长江第二法庭建设,建设高标准专业化环资审判法庭,打造与长江大保护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认真研判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的“行民交叉”“刑民交叉”等重点难点问题,落实类案强制检索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构筑最严格法律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抓好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衔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围绕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领域案事件,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发展。
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严”的强大合力。主动融入长江保护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全市法院长江大保护工作机制,形成长江大保护工作合力。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区域、部门间执法司法协作,在如皋法院与扬州、泰州地区12家单位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如皋、崇川9部门建立全省首个“跨县域野生动物协同保护机制”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广范围的区域间协同治理和公众参与机制,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协同治理。打造涉长江保护司法大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司法执法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数助决策”评估报告等方式,深入分析、提出对策,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智力支撑。健全涉长江保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促进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水平共同提升。
深化司法公开,营造“严”的社会氛围。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紧紧围绕长江保护法实施新要求,融合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一步畅通环资审判公开渠道,提升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通过司法公开倒逼环境资源审判质效提升,形成严密的社会公众监督网络。加大长江保护法宣传力度,认真选取典型案例,不断扩大巡回审判覆盖面,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的司法护江效果。大力培养具备长江保护法专业法律知识的宣教员,对危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度宣传。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进环境资源生态修复基地建设,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