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3/16

    来源: 江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如何保护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法意义

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长江保护法》是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2016年党中央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都明确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

二是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三是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四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指示要求,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

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巩固。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农业的种植业、养殖和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原来的次要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三是水生态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湿地、湖泊面积萎缩,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衡,重点湖泊的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

三、立法特点和长江特色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

《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同时,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

《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在资源保护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岸线保护,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文化保护。在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报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规定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

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

《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要是: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支持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四、建立绿色发展规矩

一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是统筹绿色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三是制定绿色发展红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四是明确绿色发展措施。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和清洁化改造,加快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等。

五是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五、《长江保护法》都做了哪些规定?

(一)生态流量管控

一是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二是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三是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举措;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河道采砂

按照疏堵结合、有效管理原则,规定了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实行严格管控和联合执法制度。同时,对非法采砂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明确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四)长江流域防洪减灾

一是对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水工程联合调度、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对洪涝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定。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