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7/28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人大将出台决定,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责任重大。

727日,《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提请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建议,对6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对标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有关岸线保护、《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排污口设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水污染排放标准,与长江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进行了调整统一。比如,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是对表长江保护法的表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中有不一致之处,对这些地方进行了规范统一。比如,将《湖北省抗旱条例》第二条中的“抗旱工作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修改为“抗旱工作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工业用水、其他农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三是对照长江保护法的内容规定,就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在《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作了补充规定。将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支持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修改为“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