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3/30

    来源: 央广网

法治力量守护长江生态安全 上海法院开庭审理长江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20211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换句话说,这些水域不论任何季节都不能捕鱼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日起开始施行,即将满月。但仍有一些人为谋取利益顶风作案、以身试法。

昨天(29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长江干流及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张某军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法律如何对长江禁捕监管执法形成有效支撑,法治力量又是如何守护长江的生态安全的呢?

2021329日下午230分,被告人张某军等9人被带上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20206月至7月初,9名被告人为非法牟利,明知在长江干流水域及东海海域禁渔期内,仍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并将渔获转售获利。仅2020712日晚一次的渔获物就价值26676元。

公诉人:经认定,公安机关从张某军处查扣94箱渔获物,总重量600余公斤,价值26676元。

被告人张某军供述,9人分工明确。孙某、金某按照张某军安排负责联系渔民及销售渔获物;张某军负责将渔获物转运上岸并运输至销售地。

公诉人:去年6月,你和他们俩有没有商议过非法捕捞的事情?

张某军:商量过。

公诉人:那么商量具体的是怎么分工的?

张某军:我负责运输,他们负责船和销售。

公诉人:你就根据渔获物按照每斤来提成是吧?

张某军:对的。

公诉人:你是怎么知道哪里比较安全的?你是不是有一个软件可以看到船只的大概情况?

张某军:手机上有人帮我下载一个软件。

张某军供述,在联系渔民捕捞前,他会依据技术手段获悉渔政监管船只的方位和航行信息,从而确定逃避监管的捕捞点。几名渔船主再按照他确定的捕捞地点,驾驶各自渔船分别在长江干流水域和东海水域进行拖网捕捞作业。

2020712日晚,9名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捕捞。第二天,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张某军等7人,另外2人自动投案。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几人指认犯罪地点的视频。

公安民警:从哪个位置下的网?

被告人:就在大约这里(东经12145分)这个位置下的网。

公安民警:接下来从哪个方向走?

被告人:就这样往外(东海方向)走……

公诉人:这个视频下面被告人指认的下网地点均为东经12145分,为长江干流水域。

公诉人向法庭出具了《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等,证实涉案期间为长江干流水域以及东海海域的禁渔期。

经江苏省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所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网目极其细小,俗称绝户网。它的杀伤力有多大?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禹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们通常讲的拖网是拖底作业的,对不管是长江还是海洋的底质的水生环境生态具有比较大的影响。

专家分析,此类拖网选择性比较差,不区分鱼类大小、种类,还可能捕捞到本身需要保护的鱼,对水生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破坏了鱼类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为国家所明令禁止。

公诉人指出:本案9名被告人或为渔民或多年从事水产经营,对长江及东海水域的禁渔规定是非常了解的。但他们无视法律法规,以经营为目的,有组织地经常性地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影响了鱼类的有序繁衍,也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治教育后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分别购买各类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张某军说:这次我参与到禁渔期的捕捞行为,我表示认罪认罚,另外我有增殖放流鱼苗。以后我要保护大自然,包括海洋渔业的生态。

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对于严惩非法捕捞行为的必要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徐然分析说:我们在判断捕捞水产品罪的时候,不仅要看到它的直接损害,还要考虑它的间接损害,也就是它间接的导致了栖息地的毁坏,导致了幼崽无法生育,怀卵的鱼体没有办法繁殖,这些影响对于生态来说都是直接而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