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2/19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长江口水域:

包括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二)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范围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2.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二、禁渔期

(一)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每年21612时至51612时。

三、禁止类型

(一)长江口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

长江口、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督、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12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沪农委规〔20201号)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