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正式履职,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
过去长江江苏段涉船舶类案件通常由多个法院审理,裁判尺度不一。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组建专业审判团队,从民生角度出发,调化解案件矛盾,同时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长江江苏段绿色航运“保驾护航”。
据悉,2018年5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海事局等7个行政机关成立联合小组,在长江南京段部分水域开展整治“三无”船舶专项行动。
“三无船舶”通常指在水上进行非法营运(如载客、捕捞)的船只,此类船舶体积小,可随意停靠,管控难度高,甚至会为长江防汛带来隐患。“三无船舶”过去一直是长江航道治理的难题,而此类非法治理行动也通常伴随着各方利益冲突。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张某某等14人的船舶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驶离或按照通告要求处置,被认定为“三无”船舶,并被没收拆解。自此,船主们开始了为期2年的信访,由于协调未果,他们“组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没收拆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我们了解到南京海事法院是家新成立的专门法院,具有跨行政区划审理长江江苏段涉船舶类案件的职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是当事人目前的唯一途径。”原告代理人如是说。
案件依法受理后,南京海事法院开始深入了解长江“三无”船舶整治行动的相关背景和纠纷处理情况,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此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在2020年9月28日上午,南京海事法院安排了具有典型性的12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7个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当事人代表旁听了庭审。
经法院查明,被诉行政机关的确实施了没收拆解船舶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在一年多以前即已知晓此事,却未及时提起诉讼。最终,由于原告因自身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结案后,审判团队并没有弃之不顾,而是努力做好已裁判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一方面积极动员被告回到协商轨道,另一方面搭建双方沟通对话平台。最终在多方努力下,促成案外和解,并且使得14名原告均得到适当补助,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安全感。
“案件的审结,树立了南京海事法院的司法权威,打消了当事人的不合理期待,也为规范海事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指引。”案件相关负责人说。
“三无”船舶海事行政案件的成功结案,不仅支持了长江“三无”清零行动,也在“长江大保护”命题上交出南京海事法院的司法答卷。
船舶监管问题一直是长江大保护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非法从事运载、捕捞、修理等业务的船只,极易造成长江水域环境污染和航道的安全隐患问题。而南京海事法院此次“三无”船舶的处理不仅化解了行政争议,调节了当事人的矛盾,还保障了长江大保护相关部署战略落细落实。
除了这起典型案件,南京海事法院积极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通过示范庭审方式妥善审结了38起涉长江“三无”船舶案件。
长江是我国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依托与支撑,有效的海事司法管理能够整治长江非法营运乱象,疏通航道,还长江生态以绿色,推动长江经济带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关注点,也是海事司法服务大局的发力点。”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