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8/03

    来源: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江苏发布长江非法捕捞刑案审理指南:电鱼毒鱼炸鱼不判缓刑,每增加50公斤加刑1-3个月

8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对在江苏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涉及刑事案件的非法捕捞行为,在情形、量刑标准及涉及罪名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涉案情形方面,江苏省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捕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同时又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江苏省高院提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使用小型电鱼设备、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9个月。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同时,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属从重处罚情形,要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江苏省高院特别提出,要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强化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严格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注重对受损长江流域水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