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0/1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流域司法保护推动江河治理

重点流域区域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既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长江、黄河等流域相关法院加强司法协作,推进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从源头抓起,营造上中下游协同,全面实施岸线保护、生态修复、面源控制等司法保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上游水净才有下游河清。小流域就像大江大河的毛细血管。毛细血管堵了,脏了,整个流域大血管清洁通畅就难以实现。因此,构建起跨区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是保持大江大河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治理取得成效的基础,很有必要,势在必行。

一是坚持理念先行。上下游法院协同,对于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来说至关重要,跨区流域生态保护应系统谋划、整体推进。2017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既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着眼,加强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又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流域各地法院应以生态保护为红线,从源头上消除污染。同时,针对各类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从源头上系统谋划实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修复的行动方案。

二是建立健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为建立长江流域司法协作工作机制打下坚实基础。各地持续拓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各地法院流域环境司法保护,要坚持标本兼治,科学精准。一方面,要坚持目标导向,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要注重源头防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法治保障。探索和构建跨流域治理保护机制,进一步营造出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保护的氛围的大格局。

三是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流域生态保护应加强合作,联防联控。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各级法院做好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沿江各省市法院也普遍与公安、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对接机制。开展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建立责任明确、快捷高效的污染治理合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坚持整体规划,综合治理等。

跨省、跨区、跨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既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长江、黄河等流域相关法院加强司法协作,推进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从源头抓起,营造上中下游协同,全面实施岸线保护、生态修复、面源控制等司法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好重点流域区域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